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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审结三起全市"首例",厉害了我的院!


2014年,按照重庆市高法院统一部署,江津法院挂牌成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全面实行环境资源案件“三合一”综合受案模式和集中管辖制度,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市五中法院辖区发生的、依法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截至目前,江津法院办理三起全市“首例”环境资源典型案件,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790件,审结735件。





    

01

全市首例长江河道非法采砂案


2017年12月,江津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杜某某、张某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杜某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各处罚金100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05.86万元。



据悉,这是2016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重庆适用该司法解释判决的首例长江河道非法采砂案。







  


02

全市首例跨省市污染环境刑事案


2017年8月,江津法院宣判重庆首例跨省市污染环境刑事案件。


四川省某县玻璃厂负责人卢某委托罗某,将企业喷釉生产废水12余吨用罐车运至重庆某区,通过人行道的雨水管网非法排放,导致相连的河流被严重污染。经监测,排放的废水中含重金属铬并严重超标。


卢、罗二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刑事立案调查,案件被公安部挂牌督办。经依法审理,江津法院判处卢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03

全市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7年12月,江津法院受理荣昌区检察院诉重庆市荣昌区某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环境监管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作为全市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018年5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对辖区畜禽养殖污染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违法;限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继续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对辖区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有效的综合治理。







   


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自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江津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更加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被告人慎用缓刑。


同时,江津法院秉承“专业化审判+恢复性司法”理念,不断推进制度创新,在刑事审判中探索运用生态资源修复措施,着力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先后引导300余名被告人向长江投放鱼苗近150万余尾,以修复长江渔业生态资源;对楠木等国家珍稀植物给予重点保护,向当地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推动辖区野生植物挂牌保护等措施的落实。







此外,该院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强化普法宣传,运用流动车载法庭巡回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以案说法,以案普法,切实提升公众环保法治意识。


在第47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江津法院即应用流动车载法庭,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工业园区公开宣判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园区企业、村社代表共计70余人到场旁听。



    

“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做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人民法院肩负重任,大有可为。江津法院将坚持以司法手段护航绿色发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生态需求,为加快建设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山清水秀美丽之地提供更加坚强的司法后盾与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江津法院院长李亮说。




供稿:丁懿

摄影:办公室

编辑:闫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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